葡萄酒的定义-广州进口清关
葡萄酒是以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发酵或部分发酵制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
进口葡萄酒申报税号
一般进口葡萄酒申报主要有三个税号,分别为:
2204.1000:起泡葡萄酒,指最后发酵过程中在密封容器内加入二氧化碳的葡萄酒(原装汽酒),或装瓶后人工充气的葡萄酒(充汽酒),要求温度在20℃时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3巴以上。
2204.2100: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2204.2200:装入2升以上但不超过10升容器的葡萄酒。
进口葡萄酒申报要素
品名(中文及外文名称):2204.1000主要为香槟、起泡葡萄酒、葡萄汽酒等;2204.2100/2204.2200主要为葡萄酒、红酒、白葡萄酒等。
种类:2204.1000主要为汽酒。2204.2100及2204.2200无须申报。
酒精浓度:商品按容量计算的酒精浓度,一般用“%vol”表示。
级别:酒类的等级划分,一般按质量和产区划分。
年份:用来酿制葡萄酒的葡萄收获年份,而非葡萄酒的装瓶年份。酒标未标明年份的,应填报“NV”。
产区:填报酒标标明的最小产区的中英文名称;未标明产区的最低级别葡萄酒,酒标标明了国家(地区)的,应填报国家(地区)中英文名称,不应填报“无产区”。产区是葡萄酒的重要标志,无论如何,都至少会标注国家(地区)名称,不会出现“无产区”的葡萄酒。
酒庄名称(中文及外文名称):生产葡萄酒的酒庄或酒厂的中英文名称。如为生产厂商灌装(非酒庄灌装),则填报生产厂商的中英文名称。
葡萄品种(中文及外文名称):填报酿制葡萄酒的主要葡萄品种的中英文名称。如为多种葡萄品种混酿,应填报两个主要葡萄品种并注明“混酿”。
包装规格:商品的个体包装方式和规格。例如,“750ml/瓶×12瓶/箱”“1000升/桶”。
进口方式:2204.2100及2204.2200葡萄酒的进口方式包括用皮酿容器进口葡萄酒原液和已灌装在瓶中后进口原瓶葡萄酒两类。进口葡萄酒原液进行再加工,可分为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和出综合保税区后再加工两种再加工方式,即进口原液的,应填报为“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进口的,可分为已确定商标品牌和进口时未确定商标(小标进口且无固定商标品牌,需要在国内重新赋予商标品牌)两种方式,即进口原瓶的,应填报为“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2204.1000无须申报。
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实际需要申报中文或外文品牌名称,进口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确定商标或商标权的,需填报中文和外文品牌名称;另一种是未确定商标或商标权,需要在国内保税区重新赋予商标再贴牌的,应填报出区时实际贴牌的中文品牌名称。
Tips:
进口葡萄酒须申报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号、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号;根据海关总署第248号令、第249号令,自2022年1月1日起,还应申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号;预包装进口葡萄酒的货物属性应申报为“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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